• slider image 332
:::
葉良雪 - 教導處 | 2020-06-02 | 點閱數: 619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 109 年 5 月 26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0613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14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三、 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客家委員會訂定「109 至 110 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如附件) ,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四、 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 1 個月至網站(網址 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
申請期程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請協助公布並踴躍申辦。

 

:::

Google網站翻譯工具列

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辦法

瑞峰國小藝術深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