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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自 106 學年度起,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 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合先敘明。
二、教育部以行政委託方式請國立清華大學辦理「107 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 6 學分班實施計畫」,
預定於 107 年 1 月開設「107 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 6 學分班」。
三、本案相關開課資訊請洽國立清華大學林靜明小姐(電話: 03-5715131 轉 78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