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