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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教導處 | 2014-01-16 | 點閱數: 312

103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前將附件二至五及核章後之附件六申請學校計畫書依序裝訂,一式四份函報本府審查。自 101 或 102 年起業申請連續辦理之學校亦同。
另自 103 年起,因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中已補助各校英語教學相關設備,爰國教署不補助設備費,請考量申請學校本身住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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