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條文 |
說明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食農教育,提升民眾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完善食農教育之發展,依據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嘉義縣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推動會),並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及目的。 |
二、本推動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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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動會之任務。 |
三、本推動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推動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推動會之成員人數、聘任方式及性別比例。 |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推動會委員之任期及出缺時補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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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動會之開會方式。 |
本推動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本推動會之出席及決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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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動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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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動會幕僚作業由本府各相關單位承辦人派兼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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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推動會決議之辦理方式。 |
嘉義縣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府農輔字第1110312955號函頒訂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推動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推動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